成都巴中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成都巴中商会”(英文名称:ChengduBazhongChamberofCommerce,简称:CBCC)以下简称“本商会”。组织机构代码证:51510100597257721L。
第二条性质:本商会是由四川省巴中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巴中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蓉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以及社会各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成立中共成都巴中商会支部委员会,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支部书记由常务副会长中资深的党务工作者根据《党章》规定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及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本会设立的目的:以建立诚信商会、合作商会、创新商会、共享商会为基础,以做实、做大、做强、做优商会组织为目标,积极为会员企业发展开展各项服务;以信息交流、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抱团发展、繁荣社会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巴商形象;培养会员家国情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带领会员及其企业积极促进成都、巴中两地的经济发展,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本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E商务空间502
邮编:61004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加强本团体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把党的建设工作和商会工作同步推进。
(二)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商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相关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三)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各行业多领域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和商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六)促进会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引导会员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七)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引导会员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创新经营,做实、做强、做大、做优;
(八)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合理诉求、建议。搭建政府和企业、个人沟通及政企合作平台;组织商会及会员企业与银行的沟通合作,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协助会员企业开展投资咨询、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多种活动等商务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合作,为会员企业搭建企业行业合作平台、孵化平台;
(九)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信息交流,举办学习培训和联谊活动,增强商会凝聚力;创办信息平台,搜集市场信息,发布商务信息,宣传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多种活动服务;协助企业和个人依法维权。
(十)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巴中籍企事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及巴中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蓉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等。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无不良记录,拥有一定影响力和企业规模,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具有在蓉巴商先进性、代表性、典范性。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退会资料,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副会长(常务理事)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报请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财务预算、支出事前报告和事后财务报销;
(五)审批和决定本会日常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会长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成都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进入常务副会长序列,参加本会决策与监督。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员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原则由本会会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事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工商联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自第三届(2021年)起实行每届五年缴纳一次会费,其会费标准为:会长20万元、常务副会长8万元、副会长5万元、理事(监事)1万元、会员6000元。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0月1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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